365bet在线  > 政策法规  > 林园法律、法规

漯河市城市绿化实施细则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5-07-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及各县城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漯河市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市的义务植树活动和整个绿化工作。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

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市居民均有绿化、美化城市和养护林木、绿地的义务,应当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技含量,提高城市绿化的艺术水平。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绿化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及其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沙、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九条 城市规划与建设必须留足绿化用地面积,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居住区的绿地率不低于35%,旧城区改造绿地率不宜低于30%。

(二)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的比率不低于30%。其中工业企业、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5%;产生有害气体及其它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机关、中小学校、部队、公共文化设施、高等院校、宾馆、医院、福利院等不低于40%。

(三)园林景观道路的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不得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四)其他新建工程的绿地率不低于35%,扩建、改建工程的绿地率不低于30%。

(五)护岸林:规划区内沙、澧河大堤的坡底线一律向外扩展出不少于50米宽的防护林带。

铁路防护林:沿铁路两侧各设宽不少于30-50米的防护林带。

环路防护林:在环绕城市外围的环路两侧各控制不少于30-50米宽的防护林。

工业防护绿地:在工业区与居住区间设置不少于30-50米宽的防护绿地。

高压走廊防护绿地:高压走廊防护绿地宽度不得少于200米。

第十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时,应征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实行“绿色图章”制度。

建设单位因特定条件限制,其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规定的,应实行异地绿化建设。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路时,配套绿化方案应当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建设道路、公路时,应当种植行道树、护路树。立交桥、高架道路下腹地、道路中间隔离带,适宜绿化的应当绿化。

第十二条 在城市国有土地上建设公共绿地,土地由政府采取划拨方式提供。征用农用地建设公共绿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要一次提供,统一征用,同步建设。

第十三条 对城市规划建成区内绿地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尤其是城市中心区和老城区,要优化城市用地结构,提高绿化用地在城市用地中的比例。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迁出有污染的企业,增加绿化用地。

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应当体现地域特色,突出科学性和艺术性。行道树应当选择具有一定高度、抗污染、耐修剪、耐旱、抗风力强、与道路景观相协调的树种。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根据规划要求,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围栏、绿篱等作为分界。在现有绿化或者规划绿化区域内进行地下设施建设的,其地面应当留有满足绿化要求的表土层。选择适应本地自然条件的植物种类,合理配置乔木、灌木、草本和藤本植物,优先发展乔灌木。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建设资金中安排保证公共绿地建设管理维护的经费。提倡多渠道筹集公共绿地建设资金;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领养、认建等形式,兴建、养护公共绿地以及种植、养护行道树。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绿化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严格实行绿化企业资质审验、绿化工程招投标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绿化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不得任意改变,不得转包。

第十七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和住宅区开发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确因季节原因不能及时完成的,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交付使用后的第二个植树季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报请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发放绿化工程合格证。

信息来源:365bet在线管理员 | 责任编辑:365bet在线管理员